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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不少青少年热衷网络游戏。而在网络游戏的世界里,不仅有充满诱惑的竞技功能,让每一位青少年沉迷其中,难以自拔;有时里面还会隐藏一些网络诈骗的套路,让人上当受骗。
陈某,男,案发时24岁,潮州市枫溪人。从初一开始,他就迷上了网络游戏。踏进社会后,这份热情丝毫没有减退,每天一有空,就会约上三五好友,组队打游戏。近几年,他又迷上了“QQ三国”游戏,但由于等级不高,在游戏中屡屡战败,让他倍受打击。
这名“游戏达人”叫王某,游戏等级很高,自称可以帮人安装客户端、防封插件、游戏脚本、虚拟机、购买游戏账号,还可带队在“QQ三国”游戏里赚钱。
陈某向对方提供的账号打了4000元,之后对方先让技术人员给陈某的电脑安装了虚拟机源码,然后又给陈某发了脚本。
装没有效果,用都用不了,他说这个脚本,还要硬件的配合,当时他说让我找技术人员,然后我这边要买号,要1750元。
之前不是说好全包4000元,怎么技术人员还让他再交1750元?王某解释说,脚本里的账号是“趟水号”,不能出币,要另外购买更好的账号。
然后他把账号发给我,我转了1350元,然后又转了400元,因为转错了,然后他就与我说,他说公司的财务不受理,不接受这样分笔转款,我当时觉得有点奇怪,当时他说第二天退给我,我就再转1750元。
后来又与我说再发一组账号给我,相当于我买两组账号,说是一组账号是1750元, 最终有没有发,没有。
而游戏脚本,一直都不能用。然后对方就一直以“虚拟机与脚本不配”“要出外旅游”等等为由,再三拖延。
后来他直接不回信息了,我就觉得不对劲,我就报警了。一周后,枫溪派出所就打电话让我过去,说骗我的人已经抓到潮州了。
警方侦查发现,无论是“游戏达人”的王某,还是公司财务人员,公司技术人员,其实都是王某一人。而且被王某诈骗的并不只是陈某一人,之前他通过同样的手段,先后骗取另一被害人冯某成共15750元。那么,王某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王某,男,2000年2月11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由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可以带队在“QQ三国”游戏里赚钱的诈骗信息,后以安装客户端、防封插件、游戏脚本、虚拟机、购买游戏账号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冯某26750元、被害人陈某7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区分诈骗与民事欺诈,应当从被告人是否虚构或隐瞒整体事实、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无对价交付财物、被告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非法获利,通过网络发布可以带队在“QQ三国”游戏里赚钱的诈骗消息,在明知因腾讯政策已无法获得游戏账号,且自己也没有意愿将自有的游戏账号卖给被害人的情况下,通过QQ跟两被害人联系,先卖虚拟机,而后虚构技术人员售卖游戏账号,分饰多角骗得被害人陈某、冯某的信任,两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被告人王某有游戏账号而向其购买并转账。在被害人催讨时王某以各种借口推脱,并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至案发前既未交付游戏账号,也未退还被害人被骗款项。被害人被骗款项均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指控犯罪金额是34250元,在数额巨大的范围内。对此,被告人代理律师也提出质疑。
有关本案的犯罪数额,本院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依法剔除已实际交付的虚拟机费用,认定犯罪数额为19250元。
经认定的犯罪数额19250元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2年9月7日,枫溪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岁末年底,各类诈骗案件高发,请广大市民朋友敲响警钟,擦亮眼睛,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三不要”。一是不要轻信涉及钱财的来电、短信等,要及时核对对方身份及交易事实等;二是不要乱点涉及钱财转账的网站,在接收网址填写信息时更要谨慎;三是不要转账,尽量避免向陌生人、陌生单位汇款。如果被骗,请立即拨打110,同时尽可能整理好各类证据材料,包括双方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相关支付平台转账记录、收款账号等,便于公安机关迅速做出判断,及时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