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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自1986年以来取得明显效果,为探索教体结合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模式积累了丰富经验,有力推动了普通高校学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发展。当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还存在发展目标不明确、布局不平衡、招生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整体质量和总体效益。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2016〕27号)精神,充分发挥高水平运动队在强化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龙头”作用,努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是指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收具有较高运动水平的运动员学生,在文化学习之余组织开展专业运动训练、进一步提高运动项目竞技水平而组建的员代表队的统称。普通高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主要目的是引领学校体育课余训练和竞赛发展,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完成世界大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任务,充分展示我国大学生的精神面貌。因此,要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作为加强学校体育综合改革、探索培养高水平优秀体育人才、推进竞技体育改革和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进行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管理水平。
(一)统筹规划,优化项目布局。严格控制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的规模总量,现有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总数原则上不再增加,在现有规模总量内进行学校和项目结构优化,着力提高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质量。各地在原有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高校总量框架内,按照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利于竞赛、动态调整的原则,不断优化高水平运动项目的规划布局。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原则上应在世界大会项目和全国会项目范围内。鼓励高校集中资源,向足球等国家重点发展项目、校园普及性较强和增强体质效果较好的项目进行调整。逐步淘汰一批生源不足、没有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高校所举办运动队项目数原则上不多于5个。高校可根据调整运动项目布局的总体要求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实际进行自我评估,研究确定拟调整项目。调整项目应填写有关申报材料,于每年7月底前报教育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专家评估委员会,经相应项目专家委员会对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评估后,再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每年9月底前,教育部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调整名单进行汇总和公布,有关高校按新设置的运动项目进行招生和建设。
(二)严格管理,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各高校要完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办法,按当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合理安排招生计划,严格组织考试和录取。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要经高校主管部门审定(地方高校由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定),内容要详细、明确和规范。积极探索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技能全国统考或分区联考制度,对招考人数较多的项目可采取分区联考,报考人数较少的项目可采取全国统考。对于组织全国统考或分区联考的运动项目,考生报考条件可不与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挂钩。考生所持有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及参赛证书作为高校录取的参考。各省(区、市)要组建高水平运动队运动技能测试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全国统考或分区联考的专家均从专家库中抽取,学校自行组织测试的专家应有一半以上从专家库中抽取。高校要严格按高水平运动队运动技能测试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各运动项目技术规则要求组织运动技术测试和评判。测试现场要根据条件向公众开放,测试过程要全程录像备案,测试成绩要现场得到考生确认。录像材料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限不得少于4年。加强考生反教育,从严查处服用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入学后,高校依据相关规定对高水平运动员进行运动技术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深化体育教学改革,大力普及高水平运动项目。高校要把高水平运动队项目纳入体育课程体系,列入教学内容,改革创新体育课教学形式,广泛开展以高水平运动队项目为主体的课外活动和学生群体性竞赛,形成以高水平运动队项目为主体的校园体育文化,建成以高水平运动队为示范引领的多层次学生群体性体育社团。要加强与中小学校合作,定期组织教练员、运动员和专家到中小学校开展帮教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梯队。逐步形成“一校一品”或“一校多品”的教学模式和高校体育传统优势项目。
(四)积极开展运动训练,提高科学化水平。高校要遵循体育和教育规律,认真组织高水平运动员进行常年专业运动训练,制订科学严密的训练计划,采用科学训练方法,加强运动训练监控,不断提高运动训练水平。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时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或者由学校制定专门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按照学校规定,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的义务。对入学后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退学处理。
(五)妥善处理学训矛盾,提高员学业水平。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课学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确保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按照有关学业规定完成培养计划。学校可以根据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完善加强文化课学习的政策措施,帮助运动员完成学业。学校可把运动员在运动队的考核,包括参加训练学时和表现、比赛成绩和突出贡献等情况另设为必修课进行管理,并计算必修学分纳入总学分。按照国家现有招生政策,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校可把高水平运动员在国际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计入综合测评。相关运动员参加学校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六)积极推进竞赛改革,逐步实施联赛制度。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高校必须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严重违反赛风赛纪的高校将根据具体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各级学校体育赛事主办单位要加强赛事的组织与管理,为参赛高校提供规范、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各运动项目大学生国家级参赛队伍选拔、集训等制度,确保组团参加世界大会及各单项大学生国际赛事的顺利进行。以实施高水平足球运动队联赛为突破口,逐步推行全国高校各项目高水平运动队联赛制度,并且把参加联赛成绩作为退出和准入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主要参考依据。鼓励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高校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承办各类体育赛事。
(七)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教水平。高校要加强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的管理,通过引进、聘用等多种形式,配齐配强教练员。建立教练员档案制度,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教练员培训,不断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训练水平。建立与执教业绩直接挂钩的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和评优表彰的激励机制,调动和提高教练员工作积极性,对到普通高校工作的优秀教练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应享受与学校其他层次特殊技术人才相同的政策。
(八)加大经费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各地和高校要统筹相关经费渠道,加大高水平运动队的投入,为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竞赛提供标准化的场馆设施和器材装备。申办某高水平运动项目必须具备与该项目要求一致的标准化的场馆和设施。充分发挥综合学科优势,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服务团队,加强运动员运动康复、医务监督和运动营养,不断提高高水平运动队保障水平。高校每年要根据建设需求设立不少于每名运动员3万元的高水平运动队专项经费,满足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培训、奖励、管理等方面(不含场地新建、改造、设备、器材添置、维修等费用)的需要,并且专项经费要随学校教育经费的增长适当增加比例。鼓励高校通过校企合作、教体结合、赞助、冠名等多种方式和渠道为高水平运动队筹措资金。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审工作下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综合监管等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规划布局、建设评审、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切实履行建设和监督主体责任,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加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高校是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把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提质增效。同时,要制定目标明确的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发展总体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完善退出准入机制。教育部加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质量的综合评估,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专家委员会对全国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地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并向社会公示。对于不能正常开展训练,不组队参加规定的赛事或存在突出管理问题的高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情况分别采取停止招生、取消其项目或学校建设资格。修订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评估指标体系,研制以竞赛成绩为核心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体系和办法,探索以竞赛成绩积分累计的方式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各项目参赛成绩进行全国排序的评价考核机制,对于连续3年处于末位阶段的学校或运动项目,在综合考评基础上,实施淘汰制度。对于竞赛成绩突出、办队水平较高、管理严格规范的非高水平运动队学校,可允许其替代被淘汰学校申报建设高水平运动队。